(2016)鲁1102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牟林善与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荣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林善,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荣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510号原告:牟林善,居民。被告: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岳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修波,经理。被告:王荣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林善与被告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荣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莒县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林善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林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牟林善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