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岳恒玮、岳贤培等与李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恒玮,岳贤培,岳娟娟,李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恒玮。申请执行人岳贤培。申请执行人岳娟娟。被执行人李畅。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9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该房产现不便于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