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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林江与夏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江,夏莉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962号原告:徐林江。被告:夏莉莉。原告徐林江与被告夏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江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