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林江与夏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江,夏莉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962号原告:徐林江。被告:夏莉莉。原告徐林江与被告夏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江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