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5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占亚与黄济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铿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5270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占亚,黄济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5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方行。委托代理人:艾勇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袁志堃,广东金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济强,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曾玉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信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垣。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占亚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占亚车辆损失费、拖车施救费、评估费共计103417元;三、驳回原告占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273元,被告负担2377元。判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粤A×××××车的实际损失金额缺乏依据及合法性,物价评估结论不合理。事故发生后,占亚单方面委托物价部门进行核损,鉴定结论有失合理性及合法性,粤A×××××车已经被推定为全损,但物价部门并未为该车核定残值并作相应扣减,请求对涉案车辆粤A×××××的实际全损金额进行重新鉴定并对车辆残值进行重新认定。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2014)穗云江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重新鉴定占亚车辆的损失,并对粤A×××××车的实际损失金额重新认定;二、由占亚、黄济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铿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占亚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黄济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铿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关于涉案车辆粤A×××××号车损失的问题。广州市励信资产评估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作出穗励估字(2014)第2476号确定该车构成全损,损失金额为97857元,该评估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资采信。保险公司对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予以推翻,对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车辆损失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军梅审 判 员 张明艳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