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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长锋与夏伦胜、安徽省星月儿童用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锋,夏伦胜,安徽省星月儿童用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538号原告:朱长锋,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孝胜,庐江县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伦胜,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省星月儿童用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泥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307110-9。法定代表人:俞江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长锋诉被告夏伦胜、安徽省星月儿童用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朱长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长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锋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1925元,减半收取计109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63元,由原告朱长锋负担。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张桃奉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