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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双村、刘帅与张占云、张利平、杨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存,刘帅,张占云,张利平,杨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存,男,生于1963年12月2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路天宝巷*排*号,风水师。申请执行人刘帅,男,生于1990年5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刘双存儿子。被执行人张占云,男,生于1961年3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牛家梁农场,系该农场门卫。被执行人张利平,男,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榆阳区人,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系张占云儿子。被执行人杨翠霞,女,约33岁,汉族,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张利平妻子。本院执行的刘双村、刘帅与张占云、张利平、杨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82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占云、张利平、杨翠霞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双存、刘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660元。但被执行人张占云、张利平、杨翠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