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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范淑娟与戴运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娟,戴运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2808号原告:范淑娟,公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运输,自由职业。���告范淑娟与被告戴运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淑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被告戴运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口头约定年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8日,被告戴运输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于借款时间过长,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戴运输承认原告范淑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愿意按照借款时口头约定的年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戴运输承认范淑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范淑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运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淑娟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从2015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戴运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鄂丽蓉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范淑娟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戴运输于2015年9月8日借到原告范淑娟借款人民币12万元。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