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信用合作社与陈某、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陈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某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县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联社某某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村*组。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村*组。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陈某、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45968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后续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廖某某、陈某在2016年9月21日前偿付借款7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在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本院已将70000元的兑付给申请人城固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本案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第二十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部分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