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勇与孙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孙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410号原告陈勇,男,布依族,1976年4月15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云雾镇。被告孙成林,男,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麻江县坝芒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孙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6年9月21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向正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姝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