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阿巴嘎旗歌乐煤业有限公司与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巴嘎旗歌乐煤业有限公司,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歌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志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彪,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巡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82214.00元的给付义务。另有内蒙古晶鼎聚龙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刘双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局阿巴嘎旗分局、锡林郭勒盟鹏盛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2771514元。现查明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庙井煤矿责令退出产能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庙井煤矿退出产能补偿款14853728.00元(壹仟肆佰捌拾伍万叁仟柒佰贰拾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鹏武审判员 韩福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乐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