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田壮、国峰与张昌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壮,国峰,张昌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361号原告:田壮,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庄塘村一组83号。原告:国峰,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388号。被告:张昌红,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新村3幢1单元7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壮、国峰诉被告张昌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壮、国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壮、国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壮、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壮、国峰负担。审 判 员 陈颖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