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向德与刘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德,刘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76号之一原告:张向德。被告:刘简(曾用名刘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德诉被告刘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向德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