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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向德与刘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德,刘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76号之一原告:张向德。被告:刘简(曾用名刘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德诉被告刘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向德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