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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厉珍珍与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珍珍,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0270号原告:厉珍珍。被告: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为中。原告厉珍珍与被告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厉珍珍借款11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每笔借款出借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止,暂算至2016年7月28日为60.7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厉珍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1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2014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35万元,合计7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上述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口头约定期满还本付息。当日,原告除2014年6月11日的70万元刷卡交付外,其他款项均现金交付。期满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均又续借一年、月利率不变。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厉珍珍借款118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1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22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1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7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