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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455-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某某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某某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某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某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某某市印刷物资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