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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栗娜与陈天举、陈天举担保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娜,陈天举,陈天举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民初771号原告:栗娜,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15日,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举,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30日,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然,河南省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天举担保人:马玲,女,满族,生于1962年4月11日,住南召县,系陈天举之妻。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45557-3。地址:南阳市卧龙路95号。负责人:高海龙,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6年2月24日9时30分许,被告陈天举驾驶豫R×××××号小型客车沿原S3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召县××××村路段时,车辆驶出道路侧翻,致使车辆损坏,乘坐人栗娜、唐静、杨洋、张森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公安部门认定,陈天举负此事故全责,栗娜、唐静、杨洋、张森无责任。原告栗娜受伤后,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107.36元。原告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宛溯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5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栗娜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天举当庭赔偿原告栗娜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陈天举于2017年1月17日之前赔偿原告栗娜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陈天举于2017年6月1日之前赔偿原告栗娜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5万元。四、被告陈天举之妻马玲对本协议第二、三项承但连带责任。五、原、被告双方为此事永无纠纷。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前在车上乘客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万元整。本案受理费3265元,减半收取1632.5元,保全费82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3152.5元,由原告栗娜负担1552.5元,被告陈天举负担1600元。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杨雪营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