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清连与王丽梅、赵群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梅,赵群艳,赵巧磊,赵清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梅,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刚,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群艳,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刚,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巧磊,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刚,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清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振勇,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丽梅、赵群艳、赵巧磊因与被上诉人赵清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三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梅、赵群艳、赵巧磊,三人共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当事人双方已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王丽梅、赵群艳、赵巧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梅、赵群艳、赵巧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上诉人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严卫审判员 孙春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坤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