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伦远与李仁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伦远,李仁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5950号原告:赵伦远,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然。被告:李仁高,农村居民。(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俊,农村居民。原告赵伦远与被告李仁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伦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然、被告李仁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伦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75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7.32吨土豆种,每吨2400元,共计货款17568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后原告就该欠款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李仁高辩称,进货属实,货款属实,但被告只是帮着原告卖,被告不欠原告货款,不同意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收条一份,被告质证称对收条没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证据收条一份,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提交代贞升证明一份(复印件)、任永君证明一份(复印件),代贞升证明2012年初,李仁高帮朋友出售土豆种,卖不了,租其房子存放,三个月后土地发芽,李仁高拉出去扔了,储藏费李仁高让其向货主要;任永君证明,2012年5、6月份,李仁高雇佣其清理土豆种垃圾,装卸费400元,李仁高让其向货主要。原告质证称,该两份证明系复印件,且不能证明任何事情。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交两份证明,均不能证明待证事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7日,被告李仁高购买原告赵伦远土豆种7.32吨,每吨2400元,共计货款17568元。该货款被告李仁高至今未向原告赵伦远支付。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土豆种欠款17568元,被告出具收条,并签字确认,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只是帮着原告卖,被告不欠原告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仁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伦远货款175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被告李仁高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李仁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赵伦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秀军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