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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陈能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陈能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9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98号。代表人:王崇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能蓬,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陈能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人民陪审员  王继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