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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与罗航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罗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金港科技园B幢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40929。法定代表人李跃进。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姗姗,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航,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6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12311.19元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号为(2016)粤03民特528号,2016年11月3日,本院依法驳回了该申请。2017年3月2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号为(2017)粤03民初678号,2017年6月23日,本院依法驳回了该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查询,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深圳市亿利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发现并变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非限售流通股中国巨石586股、北京利尔200股,共得人民币7713.9元,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069.93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783.83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9733.83元已全部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号。除上述财产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9月11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利萍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