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2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段文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段文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亚泰大街。被执行人段文昭,男,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梅与被执行人段文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所使用的土地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226082.00元及利息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执5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吉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