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安阳古邺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古邺酒业有限公司,李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393号原告安阳古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大道东段路北(安阳隆万冶金材料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庆亮,职务总经理。被告李文刚,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古邺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古邺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