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洪江申请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江,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722民督4号申请人:张洪江。被申请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699号603房。法定代表人:焦念宝,董事长。申请人张洪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张洪江以挂靠浏阳市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形式承包了被申请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浏阳市华天别墅示范区联排别墅工程。张洪江在完成工程后,经结算,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张洪江农民工工资款6912800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1月18日前付清。张洪江提供了浏阳华天别墅示范区联排别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联系函、工程结算资料和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证明上述事实。要求被申请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农民工工资款691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洪江农民工工资款6912800元。申请费20063.2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