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金平诉被告张庆峰、曲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张庆峰,曲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733号原告:王金平,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深圳街。委托代理人:XX,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唯一,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峰,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告:曲萍,女,1966年3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诉被告张庆峰、曲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峰、曲萍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平撤回对被告张庆峰、曲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世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