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吴飞渡与周德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渡,周某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渡,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区xx大道xxxx号xx广场x座xxE。身份证号码:44010619680915xxxx。被执行人周某益,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x乡xx村xxx组。身份证号码:43012419620122xxxx。申请执行人吴某渡与被执行人周某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2011)儋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某益应向吴某渡支付货款918760及违约金3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39.50元,申请执行费20344元。但被执行人周某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益挂靠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承建儋州创新书店工程项目中,现尚存在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工程款1794461.50元未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益在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应得工程款124694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唯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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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钟 承 裕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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