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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范凤玲、翟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凤玲,翟学亮,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384号申请人:范凤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翟学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南环路李村。负责人:丁良运,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凤玲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豫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查封。担保人黄峰彦自愿用其所有的豫N×××××号车为申请人范凤玲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豫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黄峰彦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明喜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