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哲瑞诉浏阳市金刚坪山鞭炮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瑞,浏阳市金刚坪山鞭炮烟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960号申请执行人王哲瑞。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刚坪山鞭炮烟花厂。申请执行人王哲瑞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刚坪山鞭炮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哲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生产用房,但因其土地性质为租赁土地,暂不便于处置;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4、经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浏阳市金刚坪山鞭炮烟花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6、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正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