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艳与被告黄元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5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彩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