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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艳与被告黄元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5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彩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