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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金轮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叙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金轮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叙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永昌金轮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车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保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叙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路301号C208室。法定代表人:陈巧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永昌金轮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叙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