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郑一女与张建杰、朴振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张建杰,朴振华,徐子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706号原告:郑一女。被告:张建杰。被告:朴振华。被告:徐子亮。原告郑一女与被告张建杰、被告朴振华、被告徐子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一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2、房屋出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子亮的身份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告徐子亮,原告未申请公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徐子亮,原告又不申请公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一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文静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