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鑫,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堰坝村*组水井湾(化工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1445954-2。被执行人: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072123-X。申请执行人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雨花石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苟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