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万仕全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3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甲,住毕节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娜,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凯鹏,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甲及其辩护人曾娜、杨凯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石美(已判决)与张友(已判决)素有矛盾。2015年4月5日22时许,张友与犯罪嫌疑人刘小军、李永忠、XX海(已判决)开车到本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的领潮酒吧找朋友,在酒吧楼下遇到石美与犯罪嫌疑人陈佳(已起诉,另案处理)等人开车路过,双方即在车上对骂,张友等人下车,隔着车窗用手抓住石美的头发,打了石美两巴掌。石美等人开车离开。后石美约了被告人万某甲、万寿军、吴长文(已判决)以及陈佳、张永国(已判决)等人,准备再次找张友等人。当日23时许,双方在沙井锦程路与南环路红绿灯处相遇,张友、刘小军、李永忠、XX海四人从车上拿着棒球棍下来,而石美、陈佳、张永国、万某甲、万寿军、吴长文等人则也持刀、棒球棍等下来,双方打斗在一起。石美持刀对张友和XX海进行追砍,其余人各持刀棍互殴,结果造成XX海受重伤二级,张友受轻伤一级,而石美和李永忠、万某甲等人则受轻微伤。另查明,双方经协商就相互之间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已支付到位,双方相互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万某甲、石美、陈佳、张永国、刘小军、李永忠、XX海、张友的供述,证人石某、万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扣押清单、涉案车辆信息资料,涉案手机、小轿车、棒球棍、钥匙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某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万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正 齐人民陪审员 李 苏 敏人民陪审员 安 秀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霞(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