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8民初1996号原告: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系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婷,系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榆,经理。原告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朱俊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2、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债务贷款利息12500元(自2015年5月28日至裁判生效之日);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合作伙伴,2015年4月,原告法人代表马志广接被告工作人员徐青青电话,称公司经济紧张,需要向原告临时拆借25万元人民币用以资金周转,双方约定1个月内还款,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对公账号向被告账户转入2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归还借款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通过设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账号为37×××01的对公账户,向被告设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国基路支行账号为76×××66的账户转款25万元,付款回单的摘要标注为“借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标明转账收讫,并加盖有被告发票专用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银行付款回单及被告出具的收据为凭,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16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38元,由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弓永健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