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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虎林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虎林生产资料公司,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虎林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闫玉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赵彦东,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虎林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虎林生产资料公司于2016年2月26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虎林生产资料公司已明确表示等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虎林生产资料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虎林市鑫宏旭米业有限公司新的线索,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虎林生产资料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