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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利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2044号原告:刘利亚。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韬,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利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利亚撤诉。案件受理费4441元,减半收取2220.5元,由原告刘利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邸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