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卞凤洋与王锡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凤洋,王锡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393号原告:卞凤洋。被告:王锡国。原告卞凤洋诉被告王锡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凤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凤洋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