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关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4刑初6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6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月24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驾驶陕A2ZJ**红色长安奔奔两厢汽车行至岐山县城天缘网吧楼下,关某驾驶汽车在网吧楼下接应,陈某以扔零钱至被害人雷欢博座位附近地上并拍其肩膀的方式吸引雷欢博的注意力,李某趁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价值3500元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后陈某、关某在西安市小寨附近将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三人将所得赃款私分。2、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驾驶陕A2ZJ**红色长安奔奔两厢汽车行至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达子网吧,关某驾驶汽车在网吧楼下接应,陈某以扔零钱至被害人张晖座位附近地上并拍其肩膀的方式吸引张晖的注意力,李某趁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价值3000元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盗走。后陈某、关某在西安市小寨附近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关某分得100元。3、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驾驶陕A2ZJ**红色长安奔奔两厢汽车行至扶风县城新区明珠网吧,关某驾驶汽车在网吧楼下接应,陈某以扔零钱至被害人马超座位附近地上并拍其肩膀的方式吸引马超的注意力,李某趁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价值4000元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后陈某、关某在西安市小寨附近将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各分得400元,关某分得300元。4、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驾驶陕A2ZJ**红色长安奔奔两厢汽车行至永寿县城饮食一条街超越网吧,关某驾驶汽车在网吧楼下接应,陈某以扔零钱至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槐鹏涛座位附近地上并拍其旁边上网人肩膀的方式吸引他人的注意力,李某趁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价值2100元的一部金色三星A8手机盗走。后陈某、关某在西安市小寨附近将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三人各分得300元。5、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驾驶陕A2ZJ**红色长安奔奔两厢汽车行至岐山县城红叶网吧,关某驾驶汽车在网吧楼下接应,陈某以扔零钱至被害人赵梅佳座位附近地上并拍其肩膀的方式吸引赵梅佳的注意力,李某趁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价值3600元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陈某、关某在西安市小寨附近将手机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三人将所得赃款私分。6、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驾驶陕A2ZJ**红色长安奔奔两厢汽车行至扶风县城新区心桥网吧,三人盗窃被害人乌治元手机未得逞后,陈某下楼驾驶汽车在网吧楼下接应,关某以扔零钱至被害人乌治元座位附近地上并拍其肩膀的方式吸引乌治元的注意力,李某趁机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价值4249元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陈某、关某在西安市小寨附近将手机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三人各分得1000元。被害人乌治元当日报警。扶风县公安局根据视频监控锁定陕A2ZJ**红色长安奔奔车主关某,经被害人乌治元辨认,确定被告人关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上网追逃。被告人关某于2月25日在西安北客站被抓获;被告人李某、陈某3月14日在西安市临潼区被抓获。三人归案后对盗窃被害人乌治元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公安机关根据陕A2ZJ**行车轨迹等信息掌握了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此前的5宗盗窃犯罪事实。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到扶风县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赔6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0449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刘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陕A2ZJ**长安奔奔小汽车一辆;2、受、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犯罪前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对被告人刘某上网追逃信息表,扶风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作案车辆信息,被害人购买手机收款收据,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凤仙的证言;3、被害人雷欢博、张晖、马超、槐鹏涛、赵梅佳、乌治元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刘某的供述;5、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监控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扔零钱吸引被害人注意力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手机6部,价值20449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关某向其出售的手机系违法犯罪所得,而6次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共同预谋、相互配合、平分赃款,均属主犯。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关某多次盗窃,被告人刘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另行裁定;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作案工具陕A2ZJ**红色长安奔奔两厢汽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拴恩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辰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