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田聪与李晓义、吉林市城乡规划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聪,李晓义,吉林市城乡规划研究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田聪,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晓义,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城乡规划研究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田聪与被执行人李晓义、吉林市城乡规划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责令申请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因非法院原因,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大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