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税霞、谢一鹏、谢显方、杨群英申请执行舒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某,谢某,谢显方,杨群英,舒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税某,女,生于1985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谢某,男,生于2005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法定代理人:税某(谢某母亲),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谢显方(税某翁父),生于1956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群英(谢显方之妻),生于1965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舒旭东,男,生于1976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税某、谢某、谢显方、杨群英与舒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舒旭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西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