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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希宝与韩志增、宗守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宝,韩志增,宗守砚,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王希宝。委托代理人:薛军儒,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韩志增。被执行人:宗守砚。被执行人: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希宝与被执行人韩志增、于军、宗守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8月3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