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耿仁飞与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仁飞,耿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7民初1191号原告耿仁飞,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齐广臣,阳谷安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娟(又名耿娟娟),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仁飞诉被告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仁飞的委托代理人齐广臣,被告耿娟的委托代理人刘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仁飞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春节后,被告以其母有病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筹集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被告,2015年6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及民诉法向关规定诉至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耿娟辩称,原被告系2014年春节后认识,同年农历6月初6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在原被告同居生活前,原告曾给予被告现金1万元,2014年底被告因其母亲生病,原告给被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2万元。后因原告母亲生病住院,原告曾向被告索要这2万元。原告没有能力,让被告打了份欠条,在此情境下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被告先后曾还过原告两次钱共15000元。被告认为原告请求返还所谓的借款三万元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间,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5年6月1日给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2015年7月1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20000元未偿还。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且有被告耿娟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被告共欠原告30000元,后于2015年7月11日以银行汇款的形式偿还10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尚欠20000元未偿还。故被告应当偿还给原告欠款20000元。被告辩称其还通过现金方式偿还5000元,但被告只提供了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证人未到庭作证,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笔借款中10000元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娟偿还原告耿仁飞欠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耿仁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耿仁飞承担125元,被告耿娟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