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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丁新伟与石厚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伟,石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新伟。被执行人石厚建。本院在执行丁新伟与石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