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丁新伟与石厚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伟,石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新伟。被执行人石厚建。本院在执行丁新伟与石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