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眉山顺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顺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都佳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眉山顺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澎,常务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佳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眉山顺应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佳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预付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07元等。执行中,经做工作后,成都佳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52000元(含预付款50000元、诉讼费907元、执行费650元、迟延履行利息443元),不足的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