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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字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2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