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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任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伟雄,赵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伟雄,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赵其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伟雄、原审被告赵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誉公司上诉称,案涉“锦西人家工程三标段项目”实际承包人为赵其勇、夏洪斌、王晓宁、任伟雄等人,任伟雄诉称赵其勇向其借款,实为实际承包人内部之间的问题,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与任伟雄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应由原审被告赵其勇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任伟雄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上诉人中誉公司、原审被告赵其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中誉公司、原审被告赵其勇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任伟雄选择向上诉人中誉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菊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