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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梅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梅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708号之一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26号法定代表人:丁松茂,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梅珍,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定,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梅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梅珍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何梅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 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