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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华湘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湘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5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华湘,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6〕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湘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6年8月2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4月5日开始,被告人赵华湘受雇于“老板”(另案处理)从事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工作。由“老板”将“伪基站”设备通过邮寄的方式交给赵华湘,赵华湘再将“伪基站”设备安装在自行车上,并驾车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冒充建设银行的名义向周边人群发送诈骗短信。同日14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东莞市厚街镇珊美大道南路边将赵华湘抓获,当场缴获伪基站���备1批。经统计,赵华湘案发当天先后发送诈骗短信36851条,合计影响10268名手机用户通话时长在1小时以内,造成中国移动公司话务费损失约13861元。公诉机关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华湘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华湘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开始,被告人赵华湘受雇于“老板”(未归案)从事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工作。由“老板”将“伪基站”设备通过邮寄的方式交给赵华湘,赵华湘再将“伪基站”设备安装在自行车上,并驾车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冒充建设银行的名义向周边人群发送诈骗短信。同日14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东莞市厚街镇珊美大道���路边将赵华湘抓获,当场缴获伪基站设备1批。经鉴定,缴获的疑似伪基站设备属于伪基站设备部件。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赵立超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伪基站设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手机界面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的涉案伪基站查处影响和损失报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出具的从未开展相关积分兑换活动的证明,被告人赵华湘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湘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华湘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指控被告人赵华湘给中国移动公司造成了话务费损失13861元,仅有移动公司出具的损失报告予以证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华湘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的罪名问题。本院在庭审时就变更罪名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经查,现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报告证明涉案伪基站的影响及损害后果,缺乏中立的鉴定,仅凭该份报告无法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达到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入罪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赵华湘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系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的伪基站1部,系专门生产用于违法犯罪的物品,依法应予以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华湘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伪基站1部,由暂扣机关直接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审 判 员  余 弦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慧晶陈意祥李海娣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