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永周与安阳县交通局、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周,安阳县交通局,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365号原告张永周,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云。被告安阳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尉保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爱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伟、王晓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周与被告安阳县交通局、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周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周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