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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勇申请执行吴邦文、吴加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吴邦文,吴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胡勇,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明芝,简阳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邦文,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吴加清,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胡勇与吴邦文、吴加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吴邦文在简阳市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邦文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