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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海玲、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玲,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蛟龙,苗华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玲,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岳宗慧,该联社理事长。原审被告:鲁蛟龙,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审被告:苗华停,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上诉人王海玲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鲁蛟龙、苗华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4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海玲上诉称本案中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被上诉人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关于管辖法院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蛟龙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玲、苗华停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两个合同上都有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摁手印。该两个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亦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选择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海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