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6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肖国圣与靳长清、徐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圣,靳长清,徐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584号申请人:肖国圣,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申请人:靳长清,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徐芳芳,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国圣与被申请人靳长清、徐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国圣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靳长清、徐芳芳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肖国圣自愿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为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国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靳长清、徐芳芳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肖国圣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国圣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源: